旅行業責任保險作業說明
- 一、 適用對象: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者。
- 二、 保險金額
- 1.基本內容/附加條款(詳網站首頁商品一覽表) *各家超額責任保額限制(下列保險金額包含基本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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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足歲) 0-14歲 14足歲以上 65足歲以上-70足歲 70足歲以上 意外身故及殘廢最高保險金額 殘廢最高保險金額250萬 500萬 500萬(南山/台產/華南)300萬 250萬
- 三、 旅行業責任保險年保單核保流程:
- 1. 備齊送審文件:要保書(正本)、業調表(正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變更登記表、交通部觀光局執照(前四項為必備)、品保協會會員證書、旅遊同業會員證書、401表、同業旅責投保證明書。
- 2. 確認投保文件:本公司經手人收件後,須確認文件是否齊全、要保書各欄位是否已填寫無誤、要保人是否完成用印、經保經代完成簽署、業調表內容是否完整等。
- 3. 文件送審:本公司經手人將要保書、旅行社投保資料Excel檔,轉送各承保公司。
- 4. 保費折數:原則以各家承保公司規定之折扣率為基準,若有低於各公司折扣率之需求,請提出同業承作證明或其他條件以資考量,如以約定業績作為調降保費折扣率之條件,一至三個月內未達約定業績,則依序提升至各家公司規定之折扣率。
- 5. 審核時效:
- (1) 送審文件齊全者,約3工作天即可出團投保。急件(中午以前送件則下班前完成審核,隔天可出團投保)。
- (2) 若文件不齊或有特殊情形(例如需進行業務品質調查、通路衝突協調...等),待資料補齊後同上述方式辦理。
- 四、保險期間與旅遊期間:
- 1. 每一旅行社之旅行團申報旅遊出團時,旅遊團旅遊期間之首日及到期日必須落於年保險單所戴之保險期間內。
- 2. 凡旅遊期間未滿二十四小時者視同一天。
- 3. 旅遊天數原則以30天為投保上限,如遇特殊情況旅遊天數需達31天以上者,經各承保公司書面同,不在此限。
- 五、旅遊期間最高保額:
- 同一團體累計總保險金額超過各家承保公司再保金額(待通知)時,應於保險始期前5天,提出要保作業申請。
- 核算方式=每一個人死亡或殘廢保險金額x旅遊團總人數。 換算後,超過上述限額即需送審。同險累計計算之基礎僅以「死亡及殘廢總保險金額」,不含「每人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額之合」。
- 六、保險費、承保項目:
- 1. 可進入系統更新代理人基本資料或變更系統密碼。
- 2. 可以書面申請由本中心行政人員協助變更。
- 七、出團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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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報:必須於出發日前一日完成投保。 (1)原則 A. 旅行社於簽發各家之年保險單後,應於旅遊團出發前,向本公司以傳真方式或在網站平台申報旅遊出團基本資料,內容包括旅遊團員名冊、出團總人數、旅遊期間、交通工具、航班及旅遊地點、以處理出團申報投保作業。 旅遊團員名冊申報方式如下:
a. 於網站平台繕打旅遊團員之姓名、身份證字號及出生日期。
b. 將旅遊團員名冊之電子檔以附加檔案方式上傳至網站平台。B. 以傳真方式將團員資料傳送本公司24小時服務中心,當本公司網站無法投保使用時,則採用彙總報表(如附件),將上述每團投保資料即時Email給本公司經手人申報,並經本公司核保人員確認回覆。 C. 完成申報程序之旅遊團,各旅行社始得依實際需求自行於網站平台列印,旅行責任保險保險證明書。 (2)例外 遇國定假日或旅遊旺季時,旅行社無法在出發前於網站平台申報完畢者,須於出發前以電話通知本公司服務中心經手人,並依照指定之方式(例如傳真或email)提供前述旅遊出團基本資料(包含旅遊團員名冊、出團總人數、旅遊期間、交通工具、航班及旅遊地點),該旅遊出團基本資料必須正確無誤,嗣後不得作任何取消投保或批改。 2. 批改 : (1) 旅行社若有批改申請之需要,須於保期截止前提出,並依實際出團狀況填寫「契約變更申請書」,詳細填寫批改內容,由本公司經手人就事實狀況加註意見後回覆。 (2) 對於出發後人數增減之批改,需檢附欲批改團員聯絡電話,以供查證。 (3) 若提出批改時遇國定假日,須先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經手人,並依照指定之方式(例如傳真或email)申報批改資料,若資料不齊全則不予認可。於假期結束後的第一上班日,旅行社須立即向本公司提出批改申請。 (4) 出發當日,可增加團員,但減少團員不得超過該團人數的10%或6人,並需附臨時減少而未參加之團員的聯絡電話以供確認。(須於3日內提供,無法提供或讓核保無法查證時,則不同意批改。) (5) 於旅遊團出發前及出發後,旅行社可依下述批改事由於網站平台執行作業。
批改事由 旅遊團出發前 旅遊團出發後 旅遊結束 1.增減旅遊團人數 V X X 2.保險天數變更 縮短 V X X 延長 V V X 改期 V X X 3.旅遊團取消 V X X 4.旅遊地區變更 V X X 5.飛機航班變更 V V X 6.旅遊團員更換 V X X 註:「V」代表可於網站平台執行,「X」代表無法於網站平台執行。 採用彙總報表及資料轉檔者,亦同上列規範。 - 八、 其它事項 :
- 1. 旅行社於申請時需告知旅遊期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若告知之旅遊交通工具內含【飛機】 時,需提供該旅遊團於旅遊期間出發日首班搭乘飛機之『飛機航班、飛行日期』。
- 2. 除「意外事故醫療費用」及「超額責任」外,各承保項目之保險金額為固定額,不得因其他因素而變動。
- 3. 旅遊行程之起點與終點須於國內,且旅遊期間一經開始即不得批退,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外站團員之保期以整團團員開始會合起算)
- 4.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 5. 本公司出具保險費收據之要/被保險人必為旅行社,不得為公司行號或個別旅遊團員,產物旅行業責任險證明書亦同。
- 6. 任何人不得開立以本公司為名之收據或代收保費收據,違者依法辦理。
- 九、 理賠作業 :
- 1. 保險期間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旅行社於知悉時應儘速通知承保公司或服務中心,以利後續之理賠協助處理。
- 2. 請旅行社保留求償單據正本,作為計算賠償金額之依據。
- 3. 除身故、重殘及需調查補全文件之案件外,理賠審核原則不超過15天。
- 十、 本作業規範為旅遊保險聯合處理中心依各家承保公司規範擬訂,若有變動或作業規範如有修訂,將儘速通知相關人員。
- 諮詢服務電話:02-2581-2567 分機:211
- 受理投保傳真:02-2536-3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