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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友聯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76.09.01台財融第760735531號函核准(公會版)
96.12.25(96)友總企字第1410號函備查修訂
一、承保對象:
甲類:政府機關、學校、金融業、公私企業、事務所、教堂、寺院。
乙類:店鋪、診所、醫院、旅社、餐館、俱樂部、招待所。
丙類:工廠、營造商、農場、礦廠、遊藝及娛樂場所。
二、承保範圍:
1.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2.本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三、基本保險金額及自負額:(單位:新臺幣元)
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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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險金額
|
自負額
(每一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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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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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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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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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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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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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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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
|
|
四、基本保險費率:
1.本保險保險費按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所領受全年度之薪資總額(包括月薪、加班費、獎金、津貼及其他所得)乘以下列規定費率:
甲類:0.4% 乙類:0.6% 丙類:0.8%
2.凡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從事特殊危險工作者,如高空、地下、潛水、消防、爆破、危險品製造及現金押運等,其費率由承保公司逐案另訂之。
五、增加保險金額後之保險費率表:
(單位:新臺萬幣元)
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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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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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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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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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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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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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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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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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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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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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400
|
500
|
|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8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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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率 倍 數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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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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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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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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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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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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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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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保險金額超過本表所訂者,其費率倍數由承保公司參照本表增訂之,並報公會備查。
六、保險費率之增減:
1.提高自負額減費
每一意外事故之自負額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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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應收保費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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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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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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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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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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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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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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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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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
15%
|
註:自負額超過本表所訂者,其減費參照本表增訂之並報公會備查。
2.凡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未投保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應按應收保險費加收百分之五十。部份投保者,應按投保與未投保受僱人之薪資分別計算之。
3.凡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未投保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其應行負擔之自負額不得加費免除。
4.凡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已投保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其基本自負額免除之;但願承擔自負額者,其減費標準比照本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
七、保險期間: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訂為一年。
八、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應按下列之百分比計收保險費:
保險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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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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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或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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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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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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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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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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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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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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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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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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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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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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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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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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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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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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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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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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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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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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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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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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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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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十一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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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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