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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對於第三人提出之一個或數個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醫療行為所生者,視為「一次事故賠償請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在本保險期間內因不同醫療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就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除外原因: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賠償請求,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1. 任何被保險人之故意、不誠實、惡意行為。
2. 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受酒類、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
3. 被保險人非基於診斷上或治療上之理由提供醫療服務。
4. 任何與人工流產手術、結紮或與不孕症有關之治療手術。
5. 被保險人為達到第三人減肥之目的而建議或使用減肥藥物。
6. 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後天免疫力缺乏症(AIDS)、禽流感(Avian Influenza or Bird flu),或其病原體有關者。
7. 因基因受損或操縱基因所致。
8. 被保險人因牙醫業務行為所為之全身性麻醉,或在全身性麻醉下所為之牙醫業務行為。
9. 被保險人由於不正當治療、濫用鴉片、嗎啡等毒劑藥品所致者。